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的公房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也有失公平。

离婚时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可协商解决,也需考虑居住时长、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参考经济状况,关注抚养子女情况,要综合多种因素,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保障双方权益。

离婚时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协商一致按结果处理;协商不成法院综合多因素判决,会照顾抚养子女方、无过错方、生活困难方等,若一方对房屋使用贡献大也会考虑,以公平合理方式确定。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就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有没有要求分割的权利?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没有绝对的答案,这个问题也是如此,不能简单地说“有”或“没有”。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分以下九种情况由法院酌情处理:1、婚前取得承租权的情况。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该房的承租权,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或5年,或10年,或20年,房屋均应归该一方享有。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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