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情况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曾是夫妻,婚后购置一处房产。双方签订了经
律师见证的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案外人一人所有,被执行人还出具了放弃产权声明书。后来两人
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再度确认房产归案外人。然而,被执行人在
离婚后产生个人债务,
债权人申请
强制执行,导致该房产被
法院查封。案外人随即提出
执行异议,要求排除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
二、季洁律师介入办案
季洁律师接受案外人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她全面仔细地查阅了案件卷宗,收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律师见证书、放弃产权声明书、
离婚协议书、
离婚证、个人房屋抵押
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一系列证据。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梳理和分析,归纳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房产登记与内部约定不一致该如何判定;案外人未及时过户是否存在过错;如何平衡夫妻财产约定与债权人利益;案外人对房产享有的权利性质及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三、核心代理观点
(一)权利形成时间优先
季洁律师清晰呈现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购房前)→离婚协议(离婚时)→债务形成(离婚后)的时间顺序,明确指出案外人对案涉房产的权利形成时间早于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形成时间,从时间维度为案外人的权利主张提供有力支撑。
(二)未过户登记的合理性
她向法庭详细说明,案涉房产尚有
按揭贷款未还清且已办理抵押登记,在
贷款未全部清偿并办理解除抵押的情况下,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以此证明案外人未及时办理过户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权利性质优先保护
季洁律师主张,案外人对案涉房产享有的请求过户登记的权利,不仅形成时间早于申请执行人债权,而且直接指向案涉房产。同时,案外人在离婚后与其父母及女儿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中,涉及生活保障生存权益,应当优先得到保护。
(四)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
鉴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协议离婚时间远远早于本案债务的形成时间,季洁律师认为可以合理排除双方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四、办案推进与结果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季洁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在质证和庭审环节,充分阐述上述代理观点,并援引
嘉兴市
秀洲区人民法院在关联案件中的判决结果作为佐证,强调类似情形下案外人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季洁律师的观点,认定案外人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裁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同时,认定夫妻财产约定真实有效,案外人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并且考量了案外人的生存权益。
五、案件价值升华
此案的胜诉,不仅切实保障了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和生存权益,也为涉及类似婚姻财产约定与债务执行冲突的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加精准地平衡个人财产权利与债权人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同时,对于妥善处理婚姻家庭财产纠纷、保障离婚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六、主办律师简介
季洁律师,现专职执业于
浙江左右
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高级合伙人、主办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取得法律硕士学位,法学理论体系完整、专业功底深厚。自2008年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证执业,至今拥有18年一线专职律师执业经验。长期深耕
绍兴本地法律服务市场,全面熟悉当地司法机关办案流程、案件裁判尺度以及行业实务惯例,专注为本地个人客户与中
小微企业提供全品类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婚姻家事、
公司法、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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