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是这样的:1、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2、依法签订离婚协议书;3、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4、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离婚登记的程序这样走:1.当事人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2.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再次申请离婚登记;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会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4.经过审查后,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离婚登记按照受理、初审、审查、登记的程序办理。一、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二、申请。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
登记离婚的程序如下:1、申请。男女双方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办理;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3、离婚冷静期。满足离婚条件的,需要待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之内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4、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第一,申请。双方协商一致,持离婚协议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第二,受理。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民政局予以受理,并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依法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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