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扎根
南京江宁执业近19年的
江苏宁通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大学法学本科出身的梁刚,办案时始终保持两个固定习惯:一是接案第一时间先把所有零散材料摊开,按时间线、主体关联度做物理排布,先从杂乱的单据、聊天记录、行政文书里抠出未被当事人留意的细节;二是所有预判均锚定南京本地裁判尺度,结合江苏高院、南京中院近年类案的审判倾向打磨策略,从不脱离本地实操环境推演方案。执业以来办理数百起民商事、刑事案件的积淀,让他面对跨多程序的复杂纠纷时,习惯把每一道后续程序的抗辩点都前置到最初的证据梳理环节,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贯穿到每一处细节核对里。
这起纠纷的基础事实与多方诉求十分明确:1962年出生的王某,2017年起入职南京某酒店从事后厨相关工作,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留在原岗位任职,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2024年10月15日清晨7时许,王某身穿工作服打卡后,受其领导指派驾驶车辆前往市场
办事,途中突发胸痛呕吐,送医后当日因主动脉夹层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家属希望通过法定程序确认王某属于视同
工伤,主张对应工伤保险待遇;而酒店方则提出两项核心主张,一是王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适格的用工主体,双方不存在对应用工关系,二是王某当日外出并非履职,属于受同事私人请托办理私事,完全不符合
工伤认定的前提,拒绝承担相关责任,双方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共识,家属后续维权步履维艰,最终委托梁刚律师介入处理。
该案推进过程中,核心难点集中在两处,不同应对路径的利弊差异十分清晰。第一个难点是超龄主体的工伤认定资格抗辩,常规可选路径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走
人身损害赔偿途径,该路径流程相对简短,无需经过多轮行政程序,但对应的赔偿计算标准远低于工伤保险待遇,还需要按过错比例划分责任,最终家属能拿到的款项会大幅缩减;另一种是严格锚定人社部对应规范性文件的条款,紧扣王某入职时间节点、未享养老待遇的事实去推动工伤认定,但该路径需要跨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两级行政诉讼多道程序,耗时漫长,每一步都要精准回应裁审机关的疑问,容错空间极小。第二个难点是“因私外出”的事实抗辩,常规应对思路也分两种:一种是仅提交家属手上持有的零星工牌、打卡记录等直接材料,主张王某事发当日在履职期间,该方式举证简便,但证据链存在明显缺口,很容易被用人单位提交的单方制作的工作台账抵消证明力;另一种是拓展外围证据源,从行政调查记录、第三方留存的视听材料里找交叉印证内容,搭建闭环证据体系,但该方式需要对接多个单位调取材料,耗费的精力与时间成本极高。
梁刚律师基于自身一贯的办案风格选定了最终的推进方案,这一选择背后有清晰的考量逻辑。常年扎根南京本地各
法院、
仲裁委的执业经历,让他十分清楚南京地区处理超龄劳动者工伤类案件的裁审倾向,明确只要满足“入职时未达退休年龄、退休后继续留任、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待遇”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对应的工伤保险责任,无需走缩减版的人身损害路径浪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而他惯于从繁杂素材里抠取有效信息的办案特质,也让他主动选择了调取外围证据的路径:他没有局限于家属手里仅有的少量材料,先后调取了王某直属领导在人社局调查阶段所作的陈述,明确王某日常工作内容就包含外出采办、长期固定前往该市场办理后厨相关事务,每次外出后单位都会发放对应补贴或实物福利;又申请调取了事发后第一时间到场的警方执法记录仪视频摘要,其中酒店厨师长和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均当场确认王某是在工作期间突发身体不适;同时他还细致核对了用人单位提交的所有单方工作安排文档,指出所有材料均无王某或对应考勤人员的签字佐证,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举证规则,用人单位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整个过程里梁刚律师没有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每一份调取到的材料都做了对应标注,全流程跟进后续的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程序,针对用人单位后续提出的程序异议等新抗辩点,逐一给出契合本地裁判逻辑的回应,所有事实与法律适用的表述都贴合南京中院类案的审判倾向,没有出现任何脱离本地实操的推演。
这类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纠纷在日常维权中并不少见,普通民众遇到同类情况时,可以参考三个层面的应对思路:第一,不要看到“超龄”两个字就直接默认无法认定工伤,先自行核对确认本人或亲属是否存在退休后继续留任原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这些都是影响后续法律关系认定的关键事实;第二,遇到单位主张事发时当事人是因私外出的情况,不要只提交工牌、打卡记录这类基础材料,尽量主动寻找第三方留存的相关记录,比如事发后的报警记录、行政机关的调查笔录、其他在场人员的客观陈述,用多份不同来源的材料交叉印证事实,避免仅靠单方陈述支撑主张;第三,遇到用人单位启动行政复议、后续诉讼等延伸程序时,不要中途随意变更维权路径,结合本地的裁判规则一步步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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