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梁刚律师再审逆转建工分包案,为客户追加近300万工程款
连带责任主体
在南京江宁,有位经验丰富的梁刚律师。他曾接手一起历经一审、二审败诉的
建设工程分包
合同纠纷再审案。梁刚律师调整策略,主张“合同共同履行主体”,终让
江苏省高院改判,为客户挽回近 300 万损失。
在南京这座充满活力与机遇的城市,各类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对于有诉讼和咨询需求的同城用户而言,找一位专业靠谱的律师至关重要。江苏宁通
律师事务所的梁刚律师,就是众多当事人信赖的对象。他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数百起案件,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
梁刚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执业已超过 19 年。长期扎根南京江宁及主城
法院、
仲裁委的他,对南京本地的裁判尺度、庭审规则与办案流程了如指掌,对江苏高院、南京中院的审判倾向也能精准把握。其核心领域聚焦于建设工程,在这一领域深耕了十多年,精通工程款追讨、劳务分包、转包无效、背靠背付款条款、工程结算争议等疑难问题。
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梁刚律师代理的经典案例。2014 年,海安某商业广场项目启动,总承包方某建设
公司将项目劳务部分分包,实际施工人施某承接了 4 标段及 3 号楼木工工程。工程竣工后,挂靠人金某尚欠施某工程款 299 万余元。这个项目的承接过程十分复杂,2014 年 10 月,某建筑集团以自身名义参与投标并中标,但因不具备劳务资质未能签约。仅仅 13 天后,该集团旗下某劳务公司与总承包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施某与金某签订施工协议时,协议上还加盖了劳务公司项目部的公章。在施工期间,建筑集团多次向金某直接支付款项,在农民工工资清欠协调会上也派员参与,甚至还出具书面承诺函表示“愿承担相关损失”。
然而,当施某起诉追讨欠款时,一审、二审法院均以“合同相对性”和“人格混同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仅由金某和劳务公司承担责任,驳回了对建筑集团的诉请。施某虽然拿着胜诉判决,却面临执行困境,因为金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劳务公司也已资不抵债。
就在施某陷入绝望之时,他找到了梁刚律师。此时案件已穷尽一审二审程序,申请再审是唯一的出路。梁刚律师仔细研读了近千页的卷宗材料后,发现了原审败诉的关键问题。原代理律师将全部精力放在“证明建筑集团与劳务公司人格混同”上,而
公司法上的人格混同认定标准极为严格,需要证明人员、财务、业务三方面的持续严重混同,举证难度极大。
梁刚律师当机立断,调整了诉讼策略。他放弃了举证难度极大的“人格混同”路径,从合同履行的事实层面切入,主张建筑集团与劳务公司在案涉工程的承接和履行过程中“对外具有一致性”,应认定为“合同共同履行主体”。
在再审庭审中,梁刚律师向法庭呈现了完整的事实链条。首先,建筑集团委托金某作为代理人参与投标并中标,是工程的实际承接方;其次,因资质障碍临时改用劳务公司签约,但建筑集团出具书面承诺函,明确表示“建议用我集团旗下的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愿承担相关损失”;再者,施工期间建筑集团多次直接向金某支付工程款;最后,农民工工资纠纷爆发后,建筑集团派员参与政府清欠办协调会议。梁刚律师据此主张,在案涉工程上,建筑集团与劳务公司就是一个整体,不能因合同盖章主体的形式而免除建筑集团的责任。
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梁刚律师的代理意见。在再审判决中明确指出,“在案涉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集团、劳务公司均多次向金某支付款项,且参与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故建筑集团和劳务公司在案涉工程承接及案涉合同的履行上与金某对外具有一致性,系案涉分包合同共同履行主体,均应对该分包合同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金某支付施某工程款 299 万余元及利息,劳务公司与建筑集团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重要的启发。首先,诉讼策略的选择至关重要。原审律师选择了“人格混同”这一举证标准极高的路径,而梁刚律师将其调整为“合同共同履行主体”的事实论证路径,避开了公司法上人格否认的高门槛。其次,在挂靠、转包盛行的
建筑行业,实际施工人要向非合同方主张权利,关键在于收集该主体实际参与投标、付款、管理、协调等履约行为的证据,而非机械地论证法人人格混同。最后,再审程序虽为“最后的救济”,但只要找准原审的法律适用错误,仍有翻盘的可能。
梁刚律师执业多年来,始终专注于建设工程与合同纠纷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善于在纷繁复杂的证据中抽丝剥茧、精准定位法律争点。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南京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追讨等法律困扰,不妨考虑梁刚律师,他会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您提供合适的争议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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