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期限为5天,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劳动仲裁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劳动仲裁受理后一般需要四十五日才能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45天;最长不过60天;在从45天延长到60天的时候,必须申请仲裁院院长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申请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规定具体期限,因此使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劳动仲裁不受理劳务纠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仅仅适用于劳动争议,而劳务纠纷只是普通合同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劳动仲裁不能受理劳务纠纷。
劳务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劳务纠纷,劳务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受理到开庭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也就是说45日内应当开庭,并且审结。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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