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受理后一般需要四十五日才能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45天;最长不过60天;在从45天延长到60天的时候,必须申请仲裁院院长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申请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规定具体期限,因此使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劳动仲裁受理到开庭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也就是说45日内应当开庭,并且审结。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受理期限为5天,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提出仲裁后五天内,仲委会决定是否立案;自已立案45天内举证、庭审、解决争议,延期也不会超过15天,也就是说从开庭到结束,最长65天,(证据充足有效的情况下) 如果是申请人期间需要出现2-3次 (交资料+补资料+开庭),并且不影响新工作和生活。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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