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模具制造企业,有两名技术岗劳动者,他们分别在不同时间入职该企业,从事生产加工工作。然而,这家企业长期存在违法用工行为,未依法为员工缴纳
社保,工资不定期延迟发放,还通过罚款、乐捐、负激励等名目克扣员工月度薪资。
两名劳动者忍无可忍,以单位违法用工为由书面提出被迫离职,并先行申请
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企业需支付
拖欠工资、
经济补偿金、返还违规罚款、未休
年假报酬。但用工企业不服仲裁结果,向
法院提起诉讼,试图调低各项赔付金额、免除补偿金及罚款返还责任。在此困境下,两名劳动者委托了
广东瀚法
律师事务所的陈玉金律师代理一审应诉。
本案存在多个焦点问题。其一,被迫离职事实遭否。用人单位坚称员工系主动自愿离职,声称离职理由是劳动者为索取补偿刻意编造,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这让劳动者索要经济补偿的诉求困难重重。其二,出勤工资标准存争议。双方对离职当月出勤16天的核算口径分歧巨大,企业单方压低月度工资金额,若按此方式核算,劳动者将损失一笔收入。其三,罚款性质认定存疑。用工单位主张扣款是针对迟到
旷工的合规处罚,拒绝返还历年克扣薪资,这使劳动者要求返还克扣工资的诉求充满不确定性。其四,未休年假工资有抗辩。企业提出
春节统一
放假即等同于安排休年假,无需另行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若此观点被法院采纳,劳动者将无法获得相应工资。
针对这些问题,陈玉金律师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在辩点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以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陈玉金律师整理了员工与
公司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书面离职告知记录,明确显示离职系因企业未缴社保、欠薪、违法罚款,满足被迫解除索要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所以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辩点二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用人单位无行政处罚权限,在劳动关系中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等处罚没有法律依据。陈玉金律师收集了历年工资条、月度薪资发放记录,统计出企业以罚款、乐捐等形式累计扣除的工资金额,证明企业的扣款行为属于违法用工,应全额返还克扣工资。
辩点三,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本案应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实际出勤天数核算8月工资。对于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应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春节长假是
法定节假日,不能等同于带薪年休假,企业春节统一放假不能排除劳动者还有剩余未休年假,应依法核算剩余未休年假薪酬。
陈玉金律师团队系统整理了上述辩点材料,还收集了大量类似的劳动争议类案判例。庭审前,多次与法官面对面沟通,详细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提交全面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陈玉金律师的核心观点。
法院依法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段;判令企业足额结清两名劳动者6、7、8月拖欠工资(按法定平均薪资标准核算8月出勤工资);判决公司分别向两名员工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判令用人单位全额返还违规克扣的罚款;企业支付劳动者剩余未休年休假对应工资;驳回用工单位全部减赔、免责诉讼请求。成功为两名劳动者争取到了应得的合法权益,包括拖欠工资、被扣罚款、经济补偿金及年假待遇。
本案是制造业常见用工不规范引发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企业普遍存在不买社保、随意罚款、拖欠薪资等违规情形。该案件的成功处理,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它提醒用人单位要依法用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不能随意侵犯劳动者权益。同时,也为其他劳动者在遇到类似劳动争议时,提供了可参考的维权范例,有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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