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没有规定上夜班有夜班费。但是对劳动时间有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没有规定上夜班有夜班费。但是对劳动时间有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上深夜班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法律没有强制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助;属于加班的,工作日加班费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休息日加班又不安排补休的,加班费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劳动法》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如: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8小时每日日,40小时每周,167.4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属于加班,依据法律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从这个意义上讲,长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时间同为8小时,工作时间是等同的,但由于班次不同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通常情况下会分别发给中班和夜班数额不等的中、夜班费。每天8小时工作制是没有任何异议的,根据工作需要8小时全是夜班也是允许的,但如果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则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孕妇夜班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不上夜班被辞退,如果被依法辞退的,不能要求赔偿;如果是被违法辞退的,可以要求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支付赔偿金。 当劳动者具有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时,单位可以予以辞退,无需赔偿。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孕妇不能上夜班,夜班是指当日22点至次日6点。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违法安排的,孕妇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1.单位虽然有权利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是应当同劳动者协商,并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劳动者不同意上夜班,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开除员工。2.公司在相关制度里要求上夜班,员工拒绝上夜班,达到辞退条件。
公司要求上夜班,若公司在员工入职时并未告知员工需要上夜班,现在要求员工上夜班,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员工不愿意的可以拒绝变更劳动合同,并向公司说明理由。若公司强制员工上夜班,处理方法如下:1、当事人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并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或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反应举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有权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的;2、单位虽然有权利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是应当同劳动者协商,并取得劳动者的同意。至于白班和夜班或者三班倒这样的特殊事宜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予以体现;3、如果没有体现即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就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单位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很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追究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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