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的原因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第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第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准婚姻和事实婚姻实质上是一样的。准婚姻与事实婚姻均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是,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具。
1、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2、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如下:1、形成的原因不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因一方或第三人胁迫而结婚、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无效婚姻情形:重婚、未到法定婚龄、当事人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须由当事人请求,无效婚姻除了。
事实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1、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主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2、前者的财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索要的。
无事实婚姻并不属于无效婚姻,法律上没有无事实婚姻这样的词汇。根据法律规定,就算是双方当事人在结婚以后从来就没有居住在一起或者没有实际履行性生活,这样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也是受保护的,除非有重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等婚姻无效的情形。
请求权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继续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