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具体如下:(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形成的原因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如下:1、形成的原因不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因一方或第三人胁迫而结婚、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无效婚姻情形:重婚、未到法定婚龄、当事人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须由当事人请求,无效婚姻除了。
1、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2、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1、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2、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不是。可撤销婚姻不等同于无效婚姻。1、可撤销婚姻只是相对无效的,有时间限制。超出这个时间限制的,转变为有效婚姻;2、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的。无效婚姻因缺乏婚姻的成立条件,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分:1、效力状况不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超出时间限制没有请求撤销婚姻的,婚姻转变为有效婚姻;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无效婚姻因缺乏婚姻的成立条件,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2、形成的原因不同;3、请求权人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主要为:(1)形成的原因不同。(2)请求权人不同。(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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