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可撤销的婚姻。有以下这些:1、因胁迫结婚的;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的。二、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婚姻。有下列情形:(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可撤销的婚姻的具体情形包括: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受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而结婚的婚姻。当事人的婚姻存在可撤销事由时,享有撤销权的撤销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撤销婚姻应当采取民事诉讼程序。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请求撤销婚姻:1、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2、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条件如下:1、因受胁迫而结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2、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1、因对方或第三人胁迫而结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2、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依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