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依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1、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2、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主要为:(1)形成的原因不同。(2)请求权人不同。(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不是。可撤销婚姻不等同于无效婚姻。1、可撤销婚姻只是相对无效的,有时间限制。超出这个时间限制的,转变为有效婚姻;2、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的。无效婚姻因缺乏婚姻的成立条件,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具体如下:(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分:1、效力状况不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超出时间限制没有请求撤销婚姻的,婚姻转变为有效婚姻;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无效婚姻因缺乏婚姻的成立条件,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2、形成的原因不同;3、请求权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