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南京某科技
公司中标了
内蒙古自治区某电厂锅炉机组空预器防堵、控堵EPC项目。在与电厂设备部门反复协商后,双方签订了EPC技术协议及商务协议,随后南京公司开始施工。项目施工完毕后,却出现了状况。由于技术交底时电厂对锅炉颗粒物浓度交底错误,导致工程磨损严重,南京公司不得不更换相关核心部件。之后,南京公司申请电厂对该EPC工程进行验收,然而电厂却以工程的部件与合同约定不相符、不具备验收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还反诉要求南京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工程预付款。一审判决解除EPC总承包合同,且南京公司需返还已收取的预付款。
面对这样不利的局面,南京某科技公司找到了
江苏裕和
律师事务所的曹芳律师。曹芳律师拥有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已经执业16年,在
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她曾担任过海信地产旗下南京信宁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粮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南京泰皇玺”外商投资特许经营企业等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建设工程方面,她精通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发包、设计施工过程风险管理及工程验收争议以及工程结算争议处理等多个环节。
制定精准诉讼方案
接手案件后,曹芳律师针对案件的特殊性制定了精准的诉讼方案。首先,她明确了案件的定性,指出EPC合同本质是将设计、供货、施工等为一体的建设工程合同,而非货物
买卖合同。这一定性为后续的法律适用奠定了基础。
法律适用方面
在法律适用方面,曹芳律师提出应优先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规定,而非
合同法规定。因为在确定争议为EPC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后,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即便工程存在小的瑕疵,在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合同不应被直接解除。
工程质量
司法鉴定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曹芳律师也敏锐地发现了问题。司法鉴定所使用的鉴定数据为2022年之前工程试运行数据,但在2023年4月南京某公司又对工程进行了大修调试,运行正常。因此,根据2022年之前的运行数据所做的鉴定结论不能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工程结算问题
在工程结算问题上,曹芳律师强调EPC合同属于建设工程争议,施工人已经物化到工程中的人力、物力、材料等即便在
合同解除后,也应当对工程价值进行结算。
在曹芳律师的努力下,
法院经审理,对她提出的部分上诉意见予以采纳,并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最终虽然法院仍然判决解除了EPC合同,但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且南京某科技公司无须再返还预收款。
案例启示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无论是鉴定还是争议解决,都应以双方的合同约定优先适用。同时,并非所有的鉴定报告都无懈可击,需要像曹芳律师这样专业的律师从资质、鉴定依据、鉴定过程等各个阶段积极跟进,找到司法鉴定意见的核心问题所在。本案二审代理从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司法鉴定意见瑕疵三个维度展开,每个论点均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的精细化作业能力。
在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往往错综复杂,涉及到众多的法律问题和专业知识。当企业遇到类似的纠纷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非常必要的。像曹芳律师这样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律师,能够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建设工程纠纷时,不要盲目应对,而是要积极寻求专业法律支持,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保障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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