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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公司的总经理丙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向乙公司供货。供货后,乙公司总经理变更为丁,甲到乙公司索要货款,丁拒绝,称合同系前任丙所签不是自己签的,让甲找丙要钱去。甲还能向乙公司要货款吗?

2021.09.24 债权债务 228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可以。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因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得因承办人等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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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双浩

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顾双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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