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日益复杂的当下,特许经营协议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本案中,某燃气
公司诉某城市管理局、某人民政府,请求确认某城市管理局与某天然气公司签订的某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无效。某燃气公司认为某城市管理局重复授权,严重侵犯其权益。一审
法院判决确认被诉协议部分条款违法并责令补救,各方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某燃气公司 prior 协议约定的区域属于
行政许可,某城市管理局将部分区域重复授权给某天然气公司违法,故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诉协议无效。某天然气公司不服,向某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田华钢律师受托代理此案。
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关键问题上。其一,被诉协议是否存在
行政诉讼法及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无效情形;其二,某燃气公司主张被诉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是否成立。某天然气公司主张其早在 2010 年即获授权并在争议区域实际投资建设燃气管网,且某燃气公司 prior 协议约定的“某市规划区”四至不明,并非明确的行政区划;某燃气公司则坚持其协议签订在先,被诉协议属重复授权,侵害其特许经营权。
田华钢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展现出了独特而有效的办案思路。他精准把握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的双重属性,从职权依据、程序合法性及实体权利三个维度构建抗辩体系。在证据梳理策略上,全面细致地梳理某天然气公司早期投资审批、管网建设及实际经营的历史证据,以此有力证明其在先权利的合法性。庭审核心观点明确且有力,强调某燃气公司 prior 协议未明确地理四至,不能证明被诉协议侵害其权益,同时引入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稳定的宏观视角,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对于此类行政协议纠纷案件,有必要深入解读相关法条及实务裁判规则。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在审查其效力时,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行政机关具备签订协议的法定职权是重要前提,协议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亦无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无效事由,才能认定协议有效。在判断是否侵害一方权益时,需依据各方协议的具体内容、履行情况以及是否对市场秩序造成实质性影响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协议作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某城市管理局具备签订协议的法定职权,协议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亦无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无效事由。关于某燃气公司的权益主张,某天然气公司在被诉协议签订前已实际投资经营,且某燃气公司 prior 协议未明确地理四至,不能证明被诉协议侵害其权益。此外,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稳定出发,两家公司已按实际经营区域办理许可,市场秩序已稳定。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某燃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
诉讼费各五十元,由某燃气公司承担。
田华钢律师在本案中的表现堪称卓越。他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构建了强有力的抗辩体系。在证据梳理上细致入微,为案件胜诉提供了坚实支撑。他引入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稳定的宏观视角,更是体现了其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和运用。对于同类案件,其他律师应从中汲取经验,在处理行政协议纠纷时,要全面审查协议的各个要素,注重证据的收集与梳理,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等因素,避免陷入片面追求自身当事人利益而忽视整体法律关系的误区。
本案的胜诉,再次彰显了田华钢律师作为资深法律人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他以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洞察力和高超的诉讼技巧,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范例。在复杂的商业法律纠纷中,田华钢律师凭借其卓越表现,成为了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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