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罪中,犯罪嫌疑人找他人定罪而妄想逃避法律责任的,肇事司机为逃逸。而被找来顶罪的人构成包庇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是肇事逃逸:(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等。
交通事故逃逸后主动投案,仍然属于肇事逃逸。因为已经存在肇事逃逸的行为,主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肇事后找人顶罪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根据有关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肇事人要受到处罚,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者找人顶罪,涉嫌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 1、首先,行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其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即离开现。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是认定为逃逸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现场”的行为。“顶包”的目的在于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并在事故出现后存在逃避法律追究。
交通事故逃逸后主动投案,仍然属于肇事逃逸。因为已经存在肇事逃逸的行为,主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让人来顶替属于独立的第二阶段的行为,该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效率性,同时也不符合事后不可罚理论论述的范围,因此应当另行定罪量刑,以此来更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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