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悲剧降临:工伤认定遭遇波折
本案的主人公雷某某,是郴州市某某中学的一名在编教师,身兼高二年级主任、党支部书记及物理教师数职。2024年12月13日至16日,他受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抽调,前往长沙市担任教师招聘面试评委。12月16日,完成外派任务返回郴州后,他中午一回到学校就立刻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备课、上课,一刻也没停歇。期间,他还向同事说自己身体不太舒服。17时46分,雷某某驾车回家。回到家后,他依然没有休息,继续批阅学生的试卷和答题卡,还在19时57分及20时09分两次打电话给同事,询问所负责年级的学生情况。然而,当晚20时左右,他身体不适的症状加剧,家属赶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他送往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可惜的是,经诊断他患的是急性肺栓塞,最终在次日0时12分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学校为雷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可郴州市人社局经过调查,在2025年1月23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雷某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雷某某的近亲属雷某、邓某、雷某对此决定不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希望法院能撤销该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认定,同时确认雷某某死亡视同工伤。
法庭交锋:律师策略直击要害
罗超律师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制定了一套全面且精准的辩护策略,主要围绕以下几个关键方面展开:
工作时间与岗位的延伸解释
罗超律师指出,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物理意义上的办公场所和固定的工作时间。雷某某作为年级主任和任课教师,他的工作职责具有连续性和延伸性。事发当天,他从外派地返回后就一直连续工作,回到家后还在批改因公出差积压的学生试卷、答题卡,并且通过电话处理年级管理事务。这些行为并不是个人的休闲活动,而是为了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及时履行教学反馈职责,属于职务行为的必然延伸和合理延续。所以,他发病时处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合理延长段内。罗超律师还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强调将这种为完成单位紧急任务而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纳入保护范围,是符合工伤保险制度设立初衷的。
行政机关调查职责的瑕疵论证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在本案的行政程序中,原告方和学校都已经提供了证人证言、工作规定等证据,证明雷某某有将工作带回家完成的习惯和事实。然而,郴州市人社局在已经知晓这些线索的情况下,仅仅以监控视频未显示雷某某携带纸质材料为由,没有对他的工作习惯、家中是否存有工作资料、通话内容的工作性质等关键事实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核实,就作出了不利于职工的认定。罗超律师强调,在事实真伪不明时,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否定劳动者一方的合理主张,而应该积极履行调查职权以查清事实,否则其据此作出的事实认定就构成“主要证据不足”。
疾病与死亡因果关系的逻辑构建
罗超律师清晰地梳理了时间线:雷某某在16日下午工作时间就在学校自述身体不适,这种不适状态一直持续没有缓解,他回家后继续工作,直到病情加剧被送往医院,并在48小时内死亡。整个过程中,“突发疾病”的发生与工作强度大、连续劳累有高度的关联性,而且从发病到死亡的过程具有连续性,没有被非工作原因的个人活动所中断。所以,他的情形完全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法定要件。行政机关将“家中”机械地排除在“工作岗位”之外,割裂了工作与疾病的连贯性,属于对法律条文的僵化理解,适用法律不当。
正义伸张:法院判决撤销决定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郴州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对于雷某某回家后是否继续工作这一关键事实,被告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现有的证据,包括同事白某、妻子邓某的陈述、年级组周练管理规定以及雷某某与同事的工作通话记录,都表明雷某某在家中进行了与职务相关的工作。被告在没有查清这些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的情况下,就直接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例启示:合法权益需积极维护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对于劳动者来说,当遭遇工伤认定争议时,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同时,在工作中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自己的工作情况和受伤情况。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在进行工伤认定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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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超律师
湖南民协律师事务所执业地:郴州执业13年
擅长:
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律师简介
罗超律师,电话号码:18975542977,湖南民协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创始人;湖南省金牌律师;郴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从事法律行业13年。郴州电视台公共频道《今晚八点》栏目特邀律师、先后担任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等政府和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本人为人诚实、富有同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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