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1、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2、占有的条件不同。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4、权利的实现不同。5、消灭不同。
留置权和动产质权都是担保物权,且都以动产为标的物,以占有动产为要件,外观上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优于质押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之日起生效。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
留置权优于质押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不可以。2、留置权是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其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3、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其仅适用于动产。
1、不可以。2、留置权是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其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3、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其仅适用于动产。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得作为留置权的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