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与其进行交易。
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与其进行交易。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包括:(1)假冒或仿冒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等。
一、欺诈性交易方法(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一、欺诈性交易方式(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饰,使购买者误以为是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4)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造成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贿赂手段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第三,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让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进行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四,侵犯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采取保密措施的实用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第五,掠夺定价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及物动词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经营者以谎称有奖或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方式销售商品,以有奖销售的方式销售高质量、高价格的产品,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七、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综合评价。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包括: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6.附条件交易行为;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案由包括:(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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