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道复杂的谜题,需要律师运用敏锐的分析能力和卓越的问题解决能力去解开。今天,我们就通过
浙江京衡(
南京)
律师事务所赵伯冲律师经办的两个典型案例,来看看他是怎样抽丝剥茧,解决关键问题的。
民企高管四百余万职务犯罪二审改判案
案件背景
张某是某投资
公司总裁等多个重要职位的担任者,在公司处置光伏电站时,与李某、赵某以电站融资
保证金为由向居间人乙某索要460万好处费。一审
法院认定他们构成
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
有期徒刑四年。张某不服,委托赵伯冲律师提起二审上诉,希望改判无罪或轻罪。
问题一:如何证明涉案460万不属于公司财产?
赵伯冲律师首先进行了全面阅卷,仔细梳理了全部供述、合同、银行流水、财务资料。他重点提取到关键事实,居间费、服务费金额在索要460万好处费前已内部审批定稿,500万融资保证金是收购交易双方的债权债务争议,不能算公司必然收回的现金资产,而460万是居间人乙某额外给付的好处费,并非投资公司应收取、占有的资金。同时,他还梳理出一审证据的瑕疵,同案被告供述存在多处矛盾,且无完整同步录音录像佐证全部讯问笔录,一审未排除有争议的供述。
问题二:怎样从法律层面推翻职务侵占的定罪?
赵伯冲律师紧扣《
刑法》中职务侵占罪与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核心差异展开论证。职务侵占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而本案460万是第三方乙某为促成电站收购、获取居间利益主动额外支付的对价,财物所有权归属行贿人,不属于投资公司财产,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他还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意见,上诉人首轮讯问笔录无完整录音录像,供述内容与客观书证冲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仅依据各被告人矛盾供述认定侵占公司财物,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案件结果
最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张某等人的全部量刑,但撤销原审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部分,改判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这一结果实现了重大定性突破,从根源纠正了一审法律适用的错误。
二手房买方逾期占用房屋纠纷案
案件背景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后产生履约矛盾,被告未按约定付款且长期占用房屋。李某协商无果后委托赵伯冲律师起诉至法院,核心诉求是要么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要么促成被告足额付清房款、完成过户。
问题一:如何固定被告违约事实以支撑诉讼请求?
赵伯冲律师整理了房屋买卖合同、转账记录、沟通聊天记录、房屋占有现状凭证等全套房屋交易证据,完整证实了被告逾期付款、持续占用房屋的违约事实,为原告诉请解除合同、返还房屋、主张违约金占用费提供了事实基础。
问题二:怎样选择最优解决方案并保障原告利益?
赵伯冲律师梳理了两套解决方案。方案一是判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协议,被告腾退房屋并承担费用,但腾房流程耗时且可能有强制执行阻力;方案二是调解继续履约,被告分期付清全部购房款,原告配合过户,一次性解决纠纷且无后续执行隐患。律师向原告完整对比两种方案的风险和时间成本,原告最终选择优先协商过户回款。在庭审调解阶段,律师代表原告与被告、法官沟通谈判,确定了总房款47万分两期支付,设置清晰付款期限,约定付清全款前原告不配合过户,全部过户税费由被告承担,一次性了结占用费、违约金等全部损失。律师还完善调解文书条款,防止被告逾期付款、过户产生新争议,确保调解书生效后具备强制执行力。
案件结果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赵某分期向原告李某支付47万购房款,原告在被告付清尾款后配合过户,房屋交易税费由被告承担,双方就本次房屋买卖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调解书生效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赵伯冲律师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浙江京衡(南京)律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律师,拥有厦门大学法学本科学历,还是国家注册拍卖师、九三学社社员、三江学院法商学院校外实践导师。他在执业期间专注于刑事辩护、刑民交叉案件、民商事纠纷等领域,以专业严谨的态度和务实高效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可靠的法律服务。如果你在法律方面遇到难题,不妨寻求像赵伯冲律师这样专业又有能力的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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