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阳是
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他深耕
商标法律服务超十年,以“代理+诉讼”双轨并进办案,构建了商标全生命周期服务能力,代理过多起典型案例。在食品类商标撤三案中,他精准指出原告证据漏洞,阐明法律要点,帮第三人保住市场优势。展现了专业与严谨,为企业提供经验借鉴。
案件基本情况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自然人刘某,委托其他律所律师参与诉讼;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是
福州某食品有限
公司,由刘东阳律师出庭代理。涉案第8xx590号某诉争商标,于2010年申请、2012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火腿、香肠、猪肉食品等肉制品商品。案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xx]第13xx25号撤销复审决定,认定刘某无法在2015.12.26-2018.12.25指定三年期间提供完整使用证据,裁定撤销商标。刘某不服提起一审行政诉讼,刘东阳律师作为食品企业第三人代理人参与庭审,主张维持知识产权局撤销决定。
原告举证缺陷明显
在行政阶段,原告提供的食品生产资质、某宝页面、抽检单据、
完税证明等,仅能证明主体资质与检验流程,没有绑定商标的商品流通凭证。到了诉讼补充证据阶段,提供的是无配套发票的购货合同、无佐证的个人手写证明、仅
公证朋友圈宣传图片。这些材料的核心短板是,所有材料均缺少商标附着在肉制品实物、包装、交易单据上的直接流通证据,孤立宣传材料根本无法单独认定为真实商业使用。
法院审理与判决
此案属于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是第29类肉制品商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庭审中,尽管原告提交购货合同、自然人手写证言、微信朋友圈宣传公证等补强证据,但购货合同无对应发票印证交易真实发生,手写个人证明证明效力极低;仅留存朋友圈广告图片,完全缺少诉争商标印制、附着于第29类肉制品实物并投入市场流通的直接证据,整套证据断裂、无法形成闭环证据链,不足以证明指定三年期间内商标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化使用行为。最终,法院采纳刘东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可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商标的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商标撤销决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该判决完整保全了第三人的市场竞争权益,成功阻止原告凭借残缺证据恢复涉案商标专用权。
刘东阳律师的关键作用
刘东阳律师在此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精准梳理原告全部证据漏洞,向法庭逐项指出各类证据证明力缺陷,清晰地为法官呈现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当庭向法官阐述商标法中“真实商业使用”的法定标准,明确区分了单纯线上宣传与商品实际流通使用的法律差异,让法官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法律要点。成功阻止失效商标恢复注册,避免第三人食品品牌遭受不正当竞争、商标权利冲突风险,稳固了企业市场经营秩序。
食品企业商标留存使用证据建议
对于食品企业来说,要区分“宣传图片”与“有效使用证据”,仅朋友圈、网店截图、口头证明无法对抗撤三。书面证言证明力极低,应优先留存官方、票据类客观凭证。若授权加工厂、经销商使用商标,除许可合同外,必须留存被许可人生产、销售带商标商品的完整交易材料,仅许可协议不能证明实际使用。还要定期按三年周期归档商标使用档案,规避撤三风险。
在这起食品类商标撤三案件中,刘东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知识、严谨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为第三人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成功保住了市场竞争优势,也为食品企业在商标使用和证据留存方面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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