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加班费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构成部分,应当及时发放。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一般情况下,加班费用是应该与工资一同结算的。但如果单位给予串休、调休,则一般情况是没有加班费的。是否可以累积休假,应咨询单位人事部门,单位对此会有一个较明确的规定的。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加班工资一年一次性结算是不合法的。加班工资一年一次性结算实质上是故意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劳动法》。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应明确工资总收入,劳动者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浮动,其计发基数也随之作出相应调整;2、实行岗位(技能)结构工资的,应以本人上月岗位(技能)结构工资之和为基数计发。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该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