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首先要做的事不是与院方争吵,而是马上要求复印封存病历。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法律注重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因而复印和封存病历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全部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复印病历时,注意要求医疗机构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并且保证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都复印以下内容: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将客观病历材料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后交给家属,并且医患双方在场下将全部主、客观病历材料装在档案袋中予以封存,在封口处签名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
患者通常没有权利调取手术录像,手术录像不属于病历,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支持,由于手术录像中可能包含的医务人员的技术操作、隐私以及医务人员的肖像权等信息,如果作为病历提供给患者,无疑是侵犯了医务人员的知识产权、隐私权及肖像权等。
医疗事故案件可以复制和封存病历。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是的,患者有权要求封存治疗现场的实物。对于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病程记录、各项检查如实验室检查、超声、心电图、照片、CT等、医嘱单、体温表、其他医疗文书如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和出院记录。
患者有权利看医生的证,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因此患者有权利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