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病历怎么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患者及其代理人均有权复印病历。患者本人复印只需出示身份证,若是委托他人需带着患者及本人身份证,以及患者委托书,到医院主管部门办理复印手续并交纳复印费。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也是可以复印的。
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将客观病历材料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后交给家属,并且医患双方在场下将全部主、客观病历材料装在档案袋中予以封存,在封口处签名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
法律对医疗事故的药品能封存多长时间没有明确规定的,对药物封存后,应该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启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病历资料可分为两大类:1.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2.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资料。
一般的医疗事故属于民事纠纷,但也可能成为刑事案件。如果构成医疗事故罪,就属于刑事案件了。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般犯此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认定医疗事故的步骤如下:1、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卫生行政部门交由相关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4、出具鉴定结果,对首次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再次申请。
病历复印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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