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乐清的胡相杰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系,自2016年执业于浙江天经
律师事务所至今。十余年间,他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
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及企业破产管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担任数十家企业及村居社法律顾问,让他在复杂民、商事纠纷处理和企业风险处置上游刃有余。尤其是在企业
破产清算方面,主办和参与了数十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对不良资产处置、变现、盘活有着大量实务经验。
在某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麻烦接踵而至。
法院指定了律师事务所担任该企业的破产管理人,胡相杰律师作为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手此案。破产管理人按照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处置方案,在
阿里拍卖平台对破产企业所持子
公司股权进行公开网络拍卖。被告参与竞买,缴纳
保证金后以1000元成功竞得涉案股权。然而,按照拍卖公告和须知,竞买成功者需在成交后7日内足额缴纳全部拍卖款项,若逾期未付清超过约定期限则构成悔拍,已缴纳保证金不予退还,且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成交价的差价由悔拍竞买人赔偿。但被告并未按期缴纳拍卖尾款,管理人发送催款提示函和悔拍通知书告知后果。更糟糕的是,因平台操作失误,本应没收的保证金被退回给被告。管理人只好重新挂网拍卖,二次拍卖仅以1元成交,产生了巨大的拍卖价差。为了追回这笔差价损失,充实破产企业财产,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管理人委托胡相杰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接受委托后,胡相杰律师迅速投入工作。他第一时间梳理全套案件材料,固定了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成交记录、催款提示函、悔拍通知书、二次拍卖材料、平台操作失误相关凭证等全部证据。在梳理过程中,他发现本案存在多重现实阻碍。首先,纠纷根源包含第三方平台操作失误,本该没收的保证金没有扣划到位,这增加了举证与追责难度。其次,涉案标的金额不大,但作为破产程序对外追收债权案件,核心目的是为破产企业追回财产,保障众多债权人利益,而非单纯赢诉讼。再者,被告存在抗辩空间,如果案件走完完整庭审判决流程,会拉长办案周期,增加破产案件时间成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
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在本案中,被告的悔拍行为明显违反了拍卖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为胡相杰律师的维权行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胡相杰律师充分权衡破产案件的办案目标,一方面向被告释明网络司法拍卖悔拍对应的法律责任,详细说明悔拍需承担差价赔偿、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后果;另一方面结合实际情况,兼顾诉讼周期和执行成本,在不损害破产财产核心利益的前提下,与被告开展调解协商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胡相杰律师重点把控调解文书条款,设置违约
强制执行条款。一旦被告到期不履行付款义务,管理人可以直接就全部未履行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障了调解协议的强制约束力。经过多轮沟通,双方达成调解方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最终,被告于约定日期前向管理人支付相应款项,该款项归入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用于全体债权人分配,管理人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款项,管理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胡相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灵活的办案思路。他深知破产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不能只追求胜诉判决,而应兼顾财产实际回收与诉讼成本。在处理破产衍生诉讼时,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调解手段,以实现快速回款,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同时,他也提醒参与网络拍卖的竞买人,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和须知,严格遵守竞买规则,避免盲目竞拍带来的法律风险。在面对第三方平台操作失误等外来因素干扰案件时,要注重完整留存证据,确保诉讼谈判的顺利进行。
对于破产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以及网络拍卖悔拍纠纷等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维权要点在于:及时固定完整的证据链条,包括拍卖相关文件、沟通记录、操作记录等;明确法律责任,向违约方释明悔拍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在调解时,要把控调解文书条款,设置违约强制执行条款,保障调解协议的履行。风险方面,要注意第三方平台操作失误等可能增加的举证与追责难度;避免盲目追求胜诉判决而忽视财产实际回收与诉讼成本的平衡;警惕调解后对方不履行义务的风险,确保调解方案具备强制约束力,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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