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时,中止履行合同。民法典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和第五百二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就是保护先履行当事人的权而产生的,但是在不同地区的不同国家,其具体的措施也是不相同的。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什么是不安抗辩权的相关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且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因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享有的暂时中止履行的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1)合同确立的债务合法有效;(2)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3)须在合同成立后对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且有难为给付的可能。
1、后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2、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1、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4、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中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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