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纠纷领域,黄律师可谓经验丰富。曾经有个A村民小组与B县政府的土地行政纠纷案。A村民小组一直对独岭拥有山地所有权,还在2010年拿到了B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可到了2018年,该县国土局把独岭划为国有土地,还申请县政府撤销林权证,B县政府就作出决定,确认林权证中独岭的90亩山地归为国有。A村民小组先是申请行政复议,结果C市政府复议维持了B县政府的决定。A村民小组不服,便委托黄华勋律师向C市中级
法院提起诉讼。
黄律师接手案件后,并没有盲目行事。他先做了实地勘查,还仔细核实了相关资料。在法庭上,他对被告提交的1958年原告与国营某农场协议书提出了质疑。他指出,从1958年到2018年这60年里,县政府一直没提过这份协议,直到原告当时的当事人去世后才拿出来,存在隐瞒性。而且独岭虽在农场规划范围内,但没划拨给农场;1959年农场第四中队是和原告签的用地协议,不是和农场;1958年协议书的笔迹和签字人笔迹一样,原告代表没签字也没盖章,程序不合法。
黄律师还阐述了案件事实,1959年原告和农场签协议时没划拨山地、林地,独岭自然没划出去;B县革委建五七干校申请用地时也没涉及独岭。另外,被告处理程序违法,2018年国土局把独岭划为国有土地没通知原告勘界,以2010年划界勾图没通知国土部门为由撤销林权证不合理,以工作人员不作为为由撤销林权证也不合法。
最终,C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黄律师的代理意见,A村民小组胜诉。黄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对事实的严谨态度,守护了A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也坚守了法律的公正底线。
还有一起
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案件,韦某和高某是同村村民,两人的草地相邻且互有插花地,因界线走向起了纷争。韦某以高某越界侵占其6.3亩草场地为由,向A镇政府申请调处,A镇政府认定高某越界,确认争议地归韦某管理使用。高某不服,申请复议、起诉,结果三次都败诉了。
到了二审阶段,高某委托黄华勋律师代理。黄律师做了大量工作,查阅档案、实地勘查、申请鉴定、询问
证人。他指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某从1995年开发草地到2008年种树,韦某都没提出异议,2010年双方还确认了界线,处理决定书认定高某越界与事实不符。而且处理决定书以人口作为划分草地的唯一标准错误,1980年划分家庭承包地是综合各种因素的,高某全户有8人参加划分田地。
黄律师还指出,A镇政府勘查的地形图与实地不符,记载事项不明确,没有全面反映草场情况,也没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合法性、准确性存疑。同时,本村村民委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处意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被上诉人和一审法院却没采信。
在黄律师的努力下,C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复议决定,确认A镇政府的处理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高某在二审阶段胜诉,黄律师再次用专业能力和对法律底线的坚守,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
张某在1999年和A村民小组签订了18亩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30年。可2020年A村民小组在没通知张某回村的情况下,召开村民会议决定调整他的承包地,把地交给李某经营。张某认为小组决定侵害了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起诉至B县法院,结果一审败诉。
二审时,张某委托黄华勋律师代理。本案争议焦点是,在承包期内村民小组能否通过村民会议决定调整承包地。黄律师提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确定和调整有程序性要求,但判断是否合法有效,还要看实体内容是否合法,要结合《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只有在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下,经特定程序批准才能适当调整,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形。而且村民小组会前没通知张某,剥夺了他的知情权、参会权、表决权,不符合土地承包的法定程序。
二审法院采纳了黄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撤销A村民小组的村民会议决定。黄律师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运用,守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也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黄华勋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广西欧汇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他拥有广西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在土地纠纷、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等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先后在广西、
上海、
广州从事法律工作23年,办理案件千余起,还担任过几十家
公司的法律顾问。如果你在法律方面遇到问题,不妨找黄华勋律师,他会用专业和坚守,为你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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