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其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刑法》上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会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共同犯罪中自首的认定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一、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二、犯罪主体条件要求必须是在二人以上。三、犯罪主观条件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以下两类:(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二)其他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共同犯罪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为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指挥;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在犯罪中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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