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应供述的罪行范围。主犯中的首要分子必须供述的罪行,应包括其组织、策划、指挥下的全部罪行;其他主犯必须供述的罪行,应包括其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的支配下,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的罪行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人的自首所要供述自己的罪行范围不一样,共同犯罪中一般分为主犯和从犯,主犯必须供述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下或支配下的全部罪行。从犯所要供述的包括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的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其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相同的共同行为故意,则指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几个罪持有故意,并且直接故意、间接故意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中的故意。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刑法》上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会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一、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二、犯罪主体条件要求必须是在二人以上。三、犯罪主观条件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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