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其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共同犯罪中自首的认定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相同的共同行为故意,则指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几个罪持有故意,并且直接故意、间接故意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中的故意。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共同犯罪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为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指挥;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在犯罪中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等等。
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一、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二、犯罪主体条件要求必须是在二人以上。三、犯罪主观条件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刑法》上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会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包括以下两种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物质或者精神的帮助,辅助犯罪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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