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成立所产生的债务由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公司未成立的,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由设立人承担。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应当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应当及时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因故未成立,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发起人依照规定承担责任后,可以请求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比例分担。
只要公司不成立,设立阶段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就要由发起人承担,至于发起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但是,发起人之间适用的是过错责任,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方责任范围。发起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只要公司不成立,设立阶段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就要由发起人承担,至于发起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但是,发起人之间适用的是过错责任,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方责任范围。发起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只要公司不成立,设立阶段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就要由发起人承担,至于发起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但是,发起人之间适用的是过错责任,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方责任范围。发起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根据法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合同成立未生效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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