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司未成立所产生的债务由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报告编号:NO.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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