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接受职业培训的渠道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将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融于社会公共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之中,残疾人可以参加这类职业技术训练。另一方面,有专门为残疾人开辟的职业培训渠道。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含工业园区定向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照培训时间、培训成本、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培训费补贴标准为每人300—3000元。对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的。
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因某个项目或者某种技术革新,给员工提供费用较大的培训,但脱产时间一般不会很长,更多地采取非脱产方式的专业技术培训。
可协商可诉讼。职业培训机构不退钱可以与该机构协商退款,双方做出各自的让步减少诉讼带来的时间还金钱成本上的消耗。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表明该机构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该机构退还相关费用,并且可以要求其赔偿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起诉的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以下这些:(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等。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四)有相应的经费。
劳动者可以享受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可以享受劳动安全卫生的保护权利,劳动者可以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有享受休息的权利。劳动者可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劳动者可以享受技能培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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