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就业有职业培训。《劳动法》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含工业园区定向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照培训时间、培训成本、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培训费补贴标准为每人300—3000元。对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的。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四)有相应的经费。
离婚一方是残疾人,不存在必须给付补偿的有关标准的规定,但有以下原则:基于保护弱者的原则出发,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每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残疾人保障法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全国助残日”活动即从当年开始每年都进行,并依据当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确立活动主题。“全国助残日”是宣传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载体,助残日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了各种具体的服务与帮助,活动的规模和声势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入人心,有效地培育了全社会扶残助残风尚、提高了全民助残意识,也是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一个重要形式。为了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减少和避免残疾发生,2017年国务院批准将每年的8月25日设定为“残疾预防日”。1992年10月16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2月3日为“国际残疾人日”,并要求联合国成员国和有关组织开展持续有效的活动,以改善残疾人的状况。此外,“全国爱耳日”、“全国爱眼日”等节日也与残疾人有关。
是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市重残无业人员,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