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2021.10.21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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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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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飞律师
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沧州执业6年
擅长: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律师简介
刘峰飞律师,联系电话:16632739661(同微信);法学硕士,中共党员,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9202011257918,擅长刑事辩护,知识产权诉讼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公司股权等民商事方面的纠纷处理,竭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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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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