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构成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您好,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在怀孕期间,孕妇被用人单位辞退的,那么该孕妇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以下的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该赔偿金相当于两倍的经济补偿金,通常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1、若怀孕女职工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若怀孕女职工不存在法定过错,则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可能涉嫌非法解除
正常赔偿,有无出赔偿方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