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以下工伤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费以及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该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医疗费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等均可享受。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以下工伤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费以及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
职工工伤不可以提前退休,但一至四级至可以退劳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国务院《关于工退休、退职暂行办》(发【】104号)第条(四)项曾经规定:“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鉴定委员确认,完全丧失劳能力的”,应该退休。但该规定已被1月1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废止,现工伤职工按法定退休龄退休。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工资759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直至达到法定退休龄改办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保留劳关系,由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退出劳动岗位,由用人单位按本工资607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如何申请工伤复发确认: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
工伤员工工伤复发后,在得到工伤保险机构的确认后,享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复发,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不能多次申请,发生人身损害事故造成劳动者受伤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治疗结束后,有些工伤旧患有可能复发的,劳动者工伤复发后,造成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再次申请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