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货币资本500万人民币;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1亿,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成立清算组;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公司对外担保不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资本;(四)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五)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成立清算组;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成立清算组;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分公司对外担保要经过总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时应取得总公司授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依法。
担保人需要的资格如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工作、收入相对稳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账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他不良债务; 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在决议表决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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