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参加工伤保险;(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4)需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5)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准好要求的材料后,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取得相应工伤保险金额。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辅助器具配置核准与费用结算,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企业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认定之后要对受伤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条件是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来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止工伤保险待遇。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包括如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等。
满足以下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社保局规定正常参加工伤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等。
基本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其他项目,停工留薪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3、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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