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该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则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保全后,是不可以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债权进行保全的原因是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债务得到履行,以免在判决法律效力后,债权得不到履行,同时法律也没有规定债权在保全后,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而债权保全后,不能优先受偿。
可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约定放弃、限制,但不得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换言之,只要预先放弃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为不会损害社会和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就可以放弃。
代建制工程不影响施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代建制建设单位(主要是政府投资项目)与专业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之间的约定的开发、管理建设工程的一种制度和管理方式,都是处于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发包人的法律地位。
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个人债务中,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股权质押的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保全在先的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和质权才能优先受偿。法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保全在先的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和质权才能优先受偿。法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权优先受偿权怎么分类: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优先权分为物权的优先权(如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债权优先权(如台湾及大陆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权)物权与债权两种性质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