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不适用公司法,适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适用公司法,适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合伙企业不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适用的是《合伙企业法》。而《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则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合伙企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组织,它们在设立方式,责任的承担方面都是不同的,因此它们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同。
关于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相对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更多。如:(1)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过半数同意”是指除出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表决采取的是人头主义,即按股东人数表决,要求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而不是所代表的股权过半数。(3)股东同意权的行使程序:首先,股东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次,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最后,反对股东有购买义务,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表明自己愿意出资购买,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必须在“同意转让”和“购买”之间作出选择。(4)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针对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才能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其他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相对自由,但是法律对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进行了限制。
不适用。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不适用。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合伙企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组织,它们在设立方式,责任的承担方面都是不同的,因此它们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同。
不适用。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不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作专门规定。公司与合伙企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组织,它们在设立方式,责任的承担方面都是不同的,因此它们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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