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设立形式主要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即设立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这种设立形式中,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就是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总额。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的,公司应当解散;虽然未到营业期限,但是根据需要,股东会可以作出决议解散公司。公司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公司被行政机关依法决定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公司解散效力可概括为:公司即将消灭,依法必须进入清算程序;如果是合并分立导致的解散,也必须依法处理现有的债权债务。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继续经营业务,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解散效力主要有:1、公司解散后,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2、公司解散后,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3、公司应当依法处理债权债务,未到期的均视为到期。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清算:(一)成立清算组。(二)展开清算工作。(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四)制定清算方案。(五)公司财产分割。(六)注销执照。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股东是不能仅仅因为公司严重亏损,而到法院起诉解散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