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不能仅仅因为公司严重亏损,而到法院起诉解散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三、召开债权人会议;四、确认破产财产;五、确认破产债权;六、拨付破产费用;七、破产清算的结束;八、登报声明。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不是公司解散的情形,所以不需要清算。如果出现解散的情形,要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的营业期限是公司存续的时间界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不是必须全体董事。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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