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职务犯罪人员满足法定条件的就可以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法定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经济犯罪人员,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人员。
犯罪人员假释条件有以下这些:1、适用假释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对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不适;2、假释只能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之后才能对罪犯适用。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作用分别处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认定为自首要具备这些条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正在羁押可以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方式参加民事诉讼,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民涉嫌犯罪羁押就不得行使诉权。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公民就可以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
股东判刑后,如果股东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可权行使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是基本对公司履行出资责任后取得的权利,不因股东判刑而消失。股东权利包括:第一,股东身份权。股东对公司出资,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的名字就会被写入股东名册,也就意味着对外宣告,“某某人成为某公司的股东了”。第二,参与决策权。成为公司股东,就意味着有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公司大小事务,包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等。第三,资产收益权(也叫分红权)。股东出钱出力成立公司、经营公司,股东就有权在公司盈利时参与分配公司的利润,公司解散时,如果公司还有剩下的钱可以分,还有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第四,知情权。只要拥有公司股权成为股东,都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第五,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当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或者公司打算增加注册资本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出钱购买要转让的股权或新增发的股权。除此之外,股东还有退股权、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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