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员再次犯罪,如果是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是被认定为累犯的,则从重处罚并不予适用缓刑;如果不能认定为累犯的,则属于有前科的人员,量刑时一般会增加一定幅度的基准刑。
服刑期间是没有工资的,单位应该停止发放工资。不过,监狱法有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说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职务犯罪人员满足法定条件的就可以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法定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经济犯罪人员,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人员。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