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犯罪分子未予定罪的其他非法所得,可作为个人财产列入没收之列,犯罪分子被扣押在案的一些可能是赃物的财产,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考虑适用没收财产;对于家庭共有的财产或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应将犯罪人的份额分离出来,然后再考虑予以没收。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单位犯罪是经由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犯罪单位又经由集体研究决定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或者单位经集体决定委派其他自然人去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应认定单位的自首。
单位犯罪是经由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犯罪单位又经由集体研究决定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或者单位经集体决定委派其他自然人去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应认定单位的自首。
单位犯罪果有自首情节,就要认定自首。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自动投案的实施者只能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能是单位本身。2、必须如实交代单位的罪行。3、关于单位意志的认定是单位自首之关键所在。
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自动投案的实施者只能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能是单位本身;2、必须如实交代单位的罪行;3、关于单位意志的认定是单位自首之关键所在,它必须是单位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
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所以,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就是在职务犯罪后能向公安机关主动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就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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