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验收房屋时,如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可拒绝收房;若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2)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但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若遇到这种情况,购房者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3)房屋质量问题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如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在上述情形中若开发商不同意解除合同,拒绝赔偿损失或维修,购房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应准备好充足的证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可以通过拍照、录像及文字记录等方式保留证据,文字记录最好有开发商的员工或者第三人见证,必要时也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从而保证自己后期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更加切实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报告编号:NO.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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