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其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于专属管辖,而应适用于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租赁合同纠纷,需要考虑租赁物是什么,才能确定管辖。1、租赁物为房屋的,即不动产,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租赁物为动产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行动建议:若发生租赁合同纠纷,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提起民事诉讼。
租赁合同纠纷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的,由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双方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租赁合同纠纷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的,由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双方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加工,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履行地点的,按照实际履行确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可以纠纷解决进行约定,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就管辖法院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有效的纠纷解决条款。如果合同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一致约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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