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风云初起
故事的主角是一位以个人身份从事房屋中介服务的从业者。他接受一位母亲的委托,帮忙出售其子位于
三亚某小区的房产。当得知某房产中介
公司有客户有购房意向后,他积极推荐该房源,并全程参与了后续交易的各个环节,从合同文本确认、购房款支付,到房屋解押、交付及过户,可谓尽心尽力。最终,房屋顺利成交并完成过户,卖方也全额收到了购房款。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顺利结束。卖方在收款后,却以各种理由拒付剩余佣金。原告无奈之下,只能诉至
法院,要求卖方及其母亲共同支付剩余中介费及利息。而卖方母亲更是提起反诉,主张原告并非适格中介人、无权收取中介费,还要求返还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案件因复杂的案情,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还追加了中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重重难点挡路
这个案件看似简单的佣金纠纷,实则困难重重。首先是主体资格之争,原告以个人名义承接房产经纪业务并收取费用,被告便主张此举违反行业管理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原告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其次,合同依据缺失,三方
买卖合同中载明的中介方是中介公司而非原告,且双方未签订书面
居间合同,被告据此否认与原告存在任何中介合同关系,认为原告未“促成合同成立”。再者,被告的反诉夹击让原告面临“佣金拿不到、已收款还要退回”的双重风险。最后,事实证明困难,居间合意主要体现在零散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口头沟通中,需要结合
公证授权
委托书、转账明细、
证人证言、第三人陈述等间接证据还原交易全貌,而且期间还经历了反诉合并审理、追加第三人、原受理法院被撤销移送管辖等程序波折。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通俗来讲,就好比我们一起玩游戏,如果有人违反了游戏的重要规则,那么这个游戏行为可能就不算数了。但有些规则虽然违反了,却不至于让整个游戏行为都无效。在这个案例中,行业管理办法对房产经纪业务主体资格有规定,被告认为原告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违反规定,合同应无效。但实际上,行业管理办法大多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虽然原告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符合行业管理规定,但按照法律规定,这并不一定会导致中介
合同无效。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基于有效合同主张报酬的抗辩,即虽然原告违反了行业管理规定,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原告有权主张中介费。
(三)律师力挽狂澜
朱梦璞律师接手这个棘手的案件后,迅速展开了行动。在证据体系搭建方面,她系统地梳理了微信聊天记录、对账明细、公证授权委托书、付款凭证等证据,并推动取得买方经办人的情况说明及中介公司确认合作关系、同意卖方直接向原告支付佣金的关键陈述。这些证据完整地还原了原告提供房源、带看、撮合、协调履约的全过程,成功锁定了原告“共同中介人”的身份。
在法律争点突破上,朱梦璞律师精准论证部门规章的资质管理规定不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击破了对方“合同无效、无权收费”的核心抗辩,为个人居间报酬请求权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同时,朱梦璞律师攻防兼顾。在主张剩余佣金的同时,有力地抗辩了
不当得利反诉。最终,法院采纳了朱梦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与中介公司系合作促成交易的共同中介人,有权主张卖方应付的中介费;认定行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原告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影响合同效力。判决卖方限期支付剩余中介费及利息,卖方母亲要求返还全部已付款项的反诉请求被全部驳回,原告既追回了欠付佣金及利息,又守住了已收款项,实现了本诉反诉双线全胜。
从2010年进入法律行业,朱梦璞律师历任法院书记员、企业合规主管、专职律师,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她深耕民商事诉讼及
仲裁、行政纠纷、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防控领域,担任三亚市
吉阳区人民政府、三亚市信访局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办理涉诉案件1000余件,行政案件500余件。在这个房屋中介佣金案中,朱梦璞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出色的证据整理和扎实的法律论证,成功为当事人维权,展现了一名律师的职业风采,也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经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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